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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客戶個人資料以用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及滬深港通之北向交易
閣下確認及同意,在為 閣下提供本公司的證券相關服務或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時,本公司會被要求:
(i)
將閣下提交給滬深港通路由系統的每個交易都附加一個閣下獨有的或(按需要)閣下聯名賬戶獨有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按交易所規則的不時要求,向聯交所提供 閣下被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有關的身份資料(「客戶識別信息」)。
在不限於就處理與閣下賬戶相關的個人資料及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向閣下提供的任何通知或閣下向本公司提供的同意的同時,閣下確認並同意,作為本公司的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的一部分,本公司可能會按需要收集、儲存、使用、披露並轉移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a)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 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 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 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d)
不時向聯交所及聯交所就滬深港通而成立的各子公司(「聯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轉移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於滬深港通路由系統輸入滬深港通買賣盤時顯示 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並將進一步實時傳送至相關的滬深港通市場營運者;
(e)
准許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子公司:(i) 收集、使用及儲存(由任何一方或透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儲存)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及由相關滬深港通結算所提供的任何已綜合、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以用作市場監察和監控目的及執行交易所規則;(ii) 不時向相關的滬深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透過相關的滬深港通結算所)轉移此等資料,以作以下第(c)及(d)項的目的;及 (iii) 向在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f)
准許相關滬深港通結算所:(i) 收集、使用及儲存 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便綜合及核實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及將此類信息與其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配對,並提供此類已綜合、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資料給相關的滬深港通市場營運者、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子公司;(ii) 使用 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來協助其履行證券賬戶管理的監管職能;及 (iii) 向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g)
准許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營運者:(i) 收集、使用及儲存 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助其就滬深港通服務的使用下,在相關的滬深港通市場進行的證券交易進行監察與監控及執行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營運者的規則;及 (ii) 向內地的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通過向本公司發出就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交易指示,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遵守聯交所有關滬深港通北向交易不時有效的規定及規則。閣下亦確認並同意,儘管閣下隨後表示撤回同意,無論是在此類聲稱的撤銷同意之前或之後,閣下的個人資料仍可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讓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以達到上述目的。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閣下如未能向我們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我們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本公司的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或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閣下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備註:
(1)
本頁面中所述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具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6 段所界定的含義。